武汉娱乐场所大检查 (武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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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娱乐场所大检查 (武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武汉娱乐场所大检查武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引言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休闲娱乐场所等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条 申请开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申请开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四)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内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第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杜绝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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