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府临时救助政策 (武汉政府临时工待遇)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市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湖北省救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一、救助对象
1. 符合《湖北省救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本市登记认定的困难群众;
2.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本市居民。
二、救助标准
1. 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每月400元/人。困难群众家庭成员人数较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提高救助标准至每月600元/人;
2.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为一次性200元/人。
三、救助方式
1. 基本生活救助:通过社会救助发放渠道发放,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
2. 临时生活救助:通过发放现金、购物券、生活物资等方式发放。
四、申请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或户口簿;
2. 收入证明或其他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材料;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救助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规发放、虚报冒领救助金等行为,严肃查处。
七、其他规定
1. 本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 本政策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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