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临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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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武汉临时政府) 武汉临时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有效地提供临时救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第三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的一次性或短期性物质帮助,不属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因突发性疾病、重大伤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三)因失业、下岗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力抚养的;(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程序第五条 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复审。区民政局复审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救助金,并依法处理。第四章 救助方式第八条 临时救助采取以下方式:(一)发放救助金;(二)提供物资救助;(三)提供服务救助;(四)其他救助方式。第五章 救助资金来源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六章 救助管理第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初审和发放工作。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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